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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在资金监管中面临的困难与对策

编辑:凯邦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时间:2023-04-12

监理在售楼资金监管过程中承担的角色是无偿证明项目应付工程款,但实际上存在诸多困难,具体如下。

(1)监理是受业主委托来管理项目的,而现在反过来要求监理人来制约建设单位的行为,使得监理处于非常尴尬的处境。对于在建楼盘售出后回笼的售楼资金,房产公司不会情愿让其躺在监管账户里,一定会千方百计地将资金转移到能发挥更大作用的地方,或买地、或投资、或还开发贷、或用于支付其他项目的工程款。对此,房产公司的常用做法是利用旗下控股的子公司,通过虚拟的合同将资金转出监管账户。

(2)现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聚焦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监理的投资控制只是体现在某项工作是否完成、是否合格、是否属于变更、变更的合理性以及变更涉及的工程量,并不对具体的工程量和相应的应付工程款进行控制。这是属于造价咨询单位跟踪审计的职责。目前跟踪审计的取费往往高于监理费,让监理取代跟踪审计属于“角色错位”。

(3)房产项目上,建设单位很少能把各类合同交给监理,监理机构无法掌握各参建单位应该有多少权益,也就没有根据来判断是否应该付款、付多少款。

4)建设单位支付开发贷、员工工资等也要求监理单位盖章,实际上这些与监理无关。


因此需要做到:一是工程总额与在住建部门备案的总额一致,二是施工面全覆盖,第三已付款必须告知。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签署:从监管资金中给付工程款时,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应仔细核对所付款项是否在清单中、是否超付。确认无误后提交公司盖章。审核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监理单位要积极了解、掌握各地政府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与要求。

(2)建设单位给出的清单中,总建安造价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是否包含了全部施工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施工内容。如果工程在早期,一些分包施工单位尚未确定的,可以先用暂定价替代。如果明显高于市场价,需要与监管资金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提示主管部门放大资金监管量。

(3)做好资金监管的台账。依据的材料必须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付款要求、清单和受款单位的签字盖章,必须留底,并且尽量收集到所有合同的复印件。

(4)对工程款以外支付款项不能签署“同意”或者“情况属实”等类似意见,因为监理单位确实不了解情况,而且其是在“保交付”的资金监管以外的内容。只要被监管资金数量能够满足“保交付”的要求,譬如达到全部应付建安相关费用的130%,多余资金是可以由房产公司用于偿还“开发贷”、填补土地款等的,但这些费用不应该有监理单位参与。

(5)对同意支付的意见,应明确签署施工合同额、施工范围、已给付金额、同意本次付款额、本次支付后的剩余待付工程款额,不要怕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