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质量缺陷法律风险研究
编辑:凯邦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时间:2023-02-0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17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设计单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外,工程建设标准领域还包含大量的非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果设计文件不符合此类非强制性标准时,设计单位也应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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