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中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历程
我国标准化工作可分为初步探索、开放发展和整体推进三个阶段。作为初步探索阶段的标志性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1988年首次颁布,并于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当时由于公有制为主体,标准化活动长期处于“行政推动、政府主导”的局面,具有指令性。专家表示同意,并采取行政公开作为实施措施。
经过几十年开放发展阶段的实践,这部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标准范围不足;二是强制性标准范围过宽,制定主体分散,内容交叉矛盾,不利于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三是标准体系不够合理,政府主导制定标准过多,对团体、企业等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的限制过严,导致部分标准适用性不强;四是标准化工作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015年3月,针对上述标准化领域存在的政府与市场角色错位、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印发实施了《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标志着标准化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改革方案提出了“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制定理念,鼓励在行政驱动的基础上扩大企业参与。
2017年11月,历时15年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标准化法》正式出版。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标准化法,巩固了标准化改革成果和成功实践,建立了新的国内标准体系和相应的管理体系,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相协调的新标准体系,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加强了标准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需要工程设计人员注意的新标准化法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1)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2)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为一级强制性国家标准,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同时,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3)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4)根据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促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的转化应用。
5)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上一条: 弱电机房装修工程设计方案
下一条: 好的建筑设计,是让营销有故事可讲!